定金是指为担保合同债权的实现,双方当事人通过书面约定,由一方当事人向对方预先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作为担保的方式。一般而言,订金的交付应当理解为预付款的交付,其目的不外乎解决收受订金的一方的资金周转短缺,从而增强其履约能力。押金也是金钱质的一种,具体讲是质押担保的一种特殊形式。
定金和押金的比较是怎样
二者都是在合同履行前支付的,具有担保合同履行的性质。
定金是当事人为了确保合同的履行,依照法律规定或约定,一方当事人在合同履行前按照标的额的比例预先付给对方的金钱。定金在我国目前通行的做法是:在这类合同上必须明确表明定金二字,否则当事人主张定金权利的时候,法院是不会予以支持。定金最明显的特征体现在违约后的罚则上:交付定金的一方如果解除合同则丧失定金,接受定金一方如果要接触合同必须双倍返还定金。定金不能超过标的物价款的20%。
押金是指一方或者第三人交付一定金额或者等价物给对方,担保债权的实现。在交付人不履行义务时,无权收回押金,接收人不履行合同时,也不承担双倍返还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六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第五百八十七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第五百八十八条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定金不足以弥补一方违约造成的损失的,对方可以请求赔偿超过定金数额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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