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段内容讲述了遗赠协议的生效条件和受遗赠人的接受要求。遗赠协议无需进行公正,符合条件即发生效力。受遗赠人应在遗嘱生效时存在、未死亡,并在六十日内做出接受的意思表示否则视为放弃。如果要办理遗赠公证,应提供遗赠人和受赠人的身份证明、受赠人的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及其身份证复印件、草拟的遗赠协议书、遗赠财产的所有权证明以及其他证明材料。
由于遗赠人已经去世,因此遗赠协议无需进行公正。遗赠协议符合条件就发生效力,法律并没有规定遗赠协议必须进行公正。
1、遗赠协议生效的条件:
(一)立遗嘱人在立遗嘱时,须有完全行为能力。
(二)遗嘱须意思表示真实、自愿合法,遗嘱人须对财产享有处分权,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三)受遗赠人须在遗嘱生效时存在、未死亡。
2、受遗赠人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遗赠之日其六十日内做出接受的意思表示否则视为放弃。
3、如果要办理遗赠公证,应提供下列材料:(一)遗赠人和受赠人的身份证明;
(二)如果受赠人是单位的,应提供该单位的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及其身份证复印件;
(三)草拟的遗赠协议书;
(四)遗赠财产的所有权证明。如房屋产权证、银行存折等;
(五)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遗 赠 协 议 生 效 条 件 : 遗 嘱 人 需 具 备 完 全 行 为 能 力 , 遗 嘱 真 实 自 愿 合 法 , 遗 产 处 分 权 明 确 , 缺 乏 劳 动 能 力 且 无 生 活 来 源 的 继 承 人 保 留 必 要 遗 产 份 额 , 受 遗 赠 人 在 遗 嘱 生 效 时 存 在 且 未 死 亡 。
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遗嘱人需要具备完全行为能力,遗嘱真实自愿合法,遗产处分权明确。同时,缺乏劳动能力且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可以保留必要遗产份额,受遗赠人在遗嘱生效时存在且未死亡。
根据以上规定,遗嘱人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才能使遗嘱生效。首先,遗嘱人需要具备完全行为能力,即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其次,遗嘱需要真实自愿合法,即遗嘱人必须是自愿真实地表达遗嘱内容,并且遗嘱内容合法有效。此外,遗产处分权也需要明确,即遗嘱人已经明确地将遗产处分给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同时,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的规定,缺乏劳动能力且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可以保留必要遗产份额。这意味着,如果继承人缺乏劳动能力或者无生活来源,遗嘱人可以保留必要遗产份额,以便他们获得生活必需品。
最后,受遗赠人在遗嘱生效时需要存在且未死亡。这意味着,如果受遗赠人在遗嘱生效时已经死亡,那么遗嘱就无法对其产生效力。
综上所述,遗嘱人需要具备完全行为能力,遗嘱真实自愿合法,遗产处分权明确,缺乏劳动能力且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遗产份额,受遗赠人在遗嘱生效时存在且未死亡。只有满足以上条件,遗嘱才能产生法律效力。
遗嘱协议的生效条件包括遗嘱人需具备完全行为能力、遗嘱内容真实自愿合法且合法有效、遗产处分权明确以及受遗赠人在遗嘱生效时存在且未死亡。只有满足这些条件,遗嘱协议才能发生法律效力。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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