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非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承担何种责任
时间:2023-05-07 10:55:17 462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劳动合同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终止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约定的保密事项,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劳动合同法》第90条规定:“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终止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限制竞争,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1)工人非法终止劳动合同的民事责任

工人非法终止劳动合同,也称为非法辞职,指劳动者违反法定或者约定的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或者程序,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根据《劳动合同法》及相关规定,其民事责任包括:

①符合解除劳动合同条件但不符合解除手续的,应当办理相关手续

②用人单位不符合解除劳动合同条件的,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应当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③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补偿项目包括:为招用职工支付的费用;支付给工人的培训费用(如双方另有约定,按约定处理);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劳动合同法》增加了关于劳动者违反约定的竞业限制的规定。《劳动部关于企业员工流动若干问题的通知》中规定了竞业限制。《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对员工,竞业限制的期限和情形

违反劳动合同约定的保密义务和竞业限制义务,是指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中关于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和竞业限制的约定,泄露自己的商业秘密在劳动过程中掌握了对保密范围以外的人的保密,并在保密期内使用了保密范围以外的人,或者允许保密范围以外的人使用。违反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禁止义务的,责令停止;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及有关法律的规定赔偿。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金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取得的利润;承担被侵权人为调查侵权人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违反约定的保密义务,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失或者特别严重后果的,可以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劳动争议案件侵犯商业秘密的函》的规定,依照刑法第218条追究刑事责任,当事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受理因劳动者未保守商业秘密而侵犯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劳动争议,并根据相关规定和劳动合同的规定做出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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