聘用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应当承担哪些责任
时间:2023-05-07 10:42:48 371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一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招用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用人单位招用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的,应当按照劳动部《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劳发[1995]223号)第6条的规定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给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除劳动者承担直接赔偿责任外,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连带赔偿的份额不得低于给原发包人造成的经济损失总额的70%。赔偿原雇主以下损失:

I.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II。因获取商业秘密给原用人单位造成的经济损失,本条第(2)项规定的损失赔偿,按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0条的规定执行。双方同意解除劳动关系

劳动合同期满前,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解除劳动关系,劳动合同中未履行的权利义务不予履行。《劳动法》第24条规定,“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如果劳动合同通过协议终止,则无需区分责任人

2。过失和非过失解雇

过失解雇是指员工的行为违反劳动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解除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关系。即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非过失解雇是指用人单位以雇员以外的理由解雇雇员并终止劳动合同。《劳动法》第26条规定,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应提前30天书面通知员工(即非过失解雇):(1)员工因病或因工负伤,在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或雇主安排的其他工作;(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培训或者调整后仍不能胜任工作的;(3)当订立劳动合同的客观条件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协商不能就劳动合同的变更达成协议破产或法律整顿,或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需要裁减人员的,被裁人员

应当终止与企业的劳动关系。《劳动法》第27条明确规定了此类劳动合同的解除。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允许企业富余人员辞职,并导致劳动关系终止

4。主动解除劳动合同

内;(2)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3)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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