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协商签订合同时,我们并不推荐使用项目部的印章。
首先,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签订合同时需加盖签订单位的合同专用章或公司公章,以表示合同自盖章之时起就已经正式成立,且只有在依法成立之后才会产生法律效力。
其次,我们应当明确,一份合法有效的合同不仅要求签约双方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还需符合社会公序良俗与道德规范。
然而,项目部并不是一个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实体机构,它仅仅是公司的一个职能部门,因此无法在面对外部事务时直接代表公司的立场和行为。
最后值得注意的是,项目部章虽然可以作为项目部行使各项权力的凭据之一,但其效力仍然取决于项目部的具体职责权限范围。
相比之下,公司公章的效力却受到公司整体职责权限范围所制约,显而易见,公司的职责权限范围远在项目部之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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