刚入职员工被裁员有何补偿
时间:2023-06-26 22:10:52 101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劳动者刚入职,被用人单位裁员了。如果劳动者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25条规定,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情形的,用人单位是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如果用人单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27条规定裁减人员,在6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人员。之后,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

一、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怎么办

《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由此可见,在试用期内用人单位解雇员工的条件和程序都相对简单,只要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用人单位一经证实后,就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既无须提前通知,也不必给予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没造成用人单位损失的,到期可以直接要求用人单位办理离职手续。

二、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关系的条件

第一种情形,依据《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二种情形,依据《劳动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1、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不能履行,经双方当事人直辖市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2、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3、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4、符合劳动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的。

第三种情形是,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而导致停产、合并、兼并、分立、转制、易地改造等,在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的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的意见,共同协商裁减办法,并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并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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