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违反劳动纪律的职工,给予行政处分是用人单位用人自主权的体现。但处分职工一定要依法,不但处分的内容要有法律依据,程序上也必须遵守有关的法律规定。
我国《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对职工给予开除处分,须经厂长(经理)提出,由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决定,并报告企业主管部门和企业所在地的劳动或人事部门备案。根据原劳动人事部《关于若干问题的解答意见》第十三条规定,在企业和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不能及时讨论职工的开除处分的,应按《国营工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处理,即: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需要临时解决的重要问题,可由常任主席团召集职工团(组)长和有关职工代表参加会议,进行处理。
这些是关于对给予职工开除处分的程序规定。违反了这些程序规定,作出的开除处分决定是违法的,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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