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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劳动保障法的日益完善,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机关检查力度的不断加大,广大劳动者对自身劳动权益保护意识的不断增强,劳动监察执法机关查处涉嫌违反劳动保障法的案件不断增多,劳动保障监察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工作也变得更加重要。如何确保相关责任人依法及时受到法律制裁,同时避免执法过程中失职、渎职、违法,成为摆在广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人员面前不可回避的问题。
一、对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时涉及到的相关罪名
(1)强迫劳动罪(《刑法》第二百四十四条、《刑法修正案》(八)第三十八条修订):以暴力、威胁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强迫他人劳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明知他人实施前款行为,为其招募、运送人员或者有其他协助强迫他人劳动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2)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刑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一、《刑法修正案》(四)第四条第一款规定):违反劳动管理法规,雇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超强度体力劳动的,或者从事高空、井下作业的,或者在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危害性等危险环境下从事劳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3)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诈骗罪(《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4)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刑法修正案》(八)第四十一条规定):已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二、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主要法律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1996】)第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违法受到行政处罚,其违法行为对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违法行为构成犯罪,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
(2)《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3号【2004】)第十八条第二款: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发现违法案件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3)《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10号【2001】)的相关内容。
(4)《关于在行政执法中及时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意见》(高检会【2006】2号)。
三、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工作流程
(1)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严格履行劳动保障监察职责,对用人单位工资支付、招用童工、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等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予以立案查处。对查处中发现涉嫌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必须按照相关规定向同级公安机关移送。
(2)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应将需移送案件涉嫌犯罪的违法事实及移送理由形成书面材料,填写《劳动保障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审批表》(附件1),经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负责人审批后,连同案卷材料一并报经本机关正职负责人或者主持工作的负责人审批。负责人应当自接到报告之日起3日内作出批准移送或者不批准移送的决定。决定批准的,应当在批准后24小时内向同级公安机关移送;决定不批准的,应当将不予批准的理由记录在案,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应依法继续对违法行为实施劳动保障监察。
(3)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移送案件,应当依照国务院《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制作《劳动保障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附件2)、《劳动保障涉嫌犯罪案件情况调查报告》,有案件检验报告、鉴定结论、涉案物品或相关证据材料的,应当附带相关材料,移送时一并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
(4)为防止涉嫌犯罪案件嫌疑人逃避刑事制裁,一经发现涉嫌犯罪,应当及时、迅速移送,不得以继续实施行政处罚等为由拖延移送时机。移送案件未作出行政处罚的,原则上不得再作出行政处罚,避免延误刑事案件的侦查。已经作出行政处罚后才发现涉嫌犯罪的,应当将行政处罚决定书一并抄送同级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
(5)公安机关对发现的违法行为,经审查未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立案侦查后认为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但依法应当追究行政责任,将案件退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并抄送同级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
(6)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公安机关不立案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不立案通知书后的3日内,可以向作出不立案决定的公安机关提交《不立案决定提请复议书》(附件3),提请复议;也可以向同级人民检察院提交《立案监督建议书》(附件4),建议依法进行立案监督。对公安机关不立案的复议决定仍有异议的,应当在接到复议决定书后的3日内,建议人民检察院依法进行立案监督。
(7)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案情复杂、疑难,性质难以认定的案件,可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咨询并要求提供回复意见。对有证据表明可能涉嫌犯罪的行为人可能逃匿或者销毁证据,需要公安机关参与、配合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可以商请公安机关提请介入。
上面我们介绍了劳动保障监察涉嫌犯罪案件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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