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桂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核发法律依据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第二十条兴办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合格的,发给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不合格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二、桂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核发的受理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符合下列动物防疫条件:1.法人代表、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2.《动物防疫条件审查申请表》原件2份;
3.场所地理位置示意图、各功能区布局平面图、场所正门及外景照片原件2份
4.清洗、消毒、无害化处理等设施设备清单及照片原件2份;
5.管理制度文本原件2份;
6.工作人员基本情况名册及健康证明原件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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