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桂林导游证核发的条件是什么
根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1999年05月14日国务院令263号,2017年10月7日予以修改。)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申请导游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参加全国统一考试,取得《导游人员资格证书》;
2、与旅行社订立劳动合同,或在相关旅游行业组织注册;
3、没有《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五条规定的情形: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有传染性疾病的;受过刑事处罚的,过失犯罪的除外;被吊销导游证的。
二、桂林导游证核发的办理材料
1、身份证
2、白底彩色照片
3、未患有传染性疾病的承诺
4、无过失犯罪以外的犯罪记录的承诺
5、与经常执业地区的旅行社订立劳动合同或者在经常执业地区的旅游行业组织注册的确认信息
三、桂林导游证核发办理的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2013年4月25日主席令第3号)
第三十七条:参加导游资格考试成绩合格,与旅行社订立劳动合同或者在相关旅游行业组织注册的人员,可以申请取得导游证。
2、《导游人员管理条例》(1999年5月14日国务院令第263号)
第四条:取得导游人员资格证书的,经与旅行社订立劳动合同或者在导游服务公司登记,方可持所订立的劳动合同或者登记证明材料,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申请领取导游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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