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许可什么时间办
时间:2023-05-18 17:46:55 66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南宁市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许可什么时间办

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二、南宁市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许可办理地点

南宁市良庆区玉洞大道33号,南宁市市民中心C座4楼公安局综合窗口

三、南宁市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许可设定依据

《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

第三十八条通过道路运输放射性物品的,应当经公安机关批准,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并悬挂警示标志,配备押运人员,使放射性物品处于押运人员的监管之下。通过道路运输核反应堆乏燃料的,托运人应当报国务院公安部门批准。通过道路运输其他放射性物品的,托运人应当报启运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批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商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制定。

四、南宁市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许可受理条件

1、托运放射性物品的,托运人应当持有生产、销售、使用或者处置放射性物品的有效证明,使用与所托运的放射性物品类别相适应的运输容器进行包装,配备必要的辐射监测设备、防护用品和防盗、防破坏设备,并编制运输说明书、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响应指南、装卸作业方法、安全防护指南.运输说明书应当包括放射性物品的品名、数量、物理化学形态、危害风险等内容。

2、托运一类放射性物品的,托运人应当委托有资质的辐射监测机构对其表面污染和辐射水平实施监测,辐射监测机构应当出具辐射监测报告。

3、托运二类、三类放射性物品的,托运人应当对其表面污染和辐射水平实施监测,并编制辐射监测报告。监测结果不符合国家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标准的,不得托运。

4、承运放射性物品应当取得国家规定的运输资质。承运人的资质管理,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交通运输、铁路、民航、邮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5、托运人和承运人应当对直接从事放射性物品运输的工作人员进行运输安全和应急响应知识的培训,并进行考核;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从事相关工作.托运人和承运人应当按照国家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在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和运输工具上设置警示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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