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桂林市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许可什么时间办
办理时间:周一到周五上午9:00到12:00,下午1:30到4:30
办理地点:桂林市临桂区西城中路69号创业大厦西辅楼政务2楼B15号窗口
二、桂林市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许可办理材料
托运人具有生产、销售、使用或者处置放射性物品资质或有效证明;
道路运输放射性物品使用与放射性物品类别相适应的运输容器进行包装,配备必要的辐射监测设备、防护用品和防盗、防破坏设备,并编制运输说明书、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响应指南、装卸作业方法、安全防护指南;
道路运输放射性物品装入容器后,表面污染和辐射水平经有资质的辐射监测机构或者托运人监测,符合国家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标准;
承运放射性物品车辆应当取得国家规定的运输资质;生产、销售、使用或者处置放射性物品的单位运输本单位的放射性物品应当申请取得非营业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资质;
托运人和承运人应当对直接从事放射性物品运输的工作人员进行运输安全和应急响应知识的培训,并进行考核;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从事相关工作。
托运人生产、销售、使用或者处置放射性物品资质证书的复印件或有效证明;
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批准的放射性物品运输核与辐射安全分析报告书复印件;
托运人与承运人签订的道路运输委托书或合同复印件。
三、桂林市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许可受理条件
托运放射性物品的,托运人应当持有生产、销售、使用或者处置放射性物品的有效证明,使用与所托运的放射性物品类别相适应的运输容器进行包装,配备必要的辐射监测设备、防护用品和防盗、防破坏设备,并编制运输说明书、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响应指南、装卸作业方法、安全防护指南.运输说明书应当包括放射性物品的品名、数量、物理化学形态、危害风险等内容。托运一类放射性物品的,托运人应当委托有资质的辐射监测机构对其表面污染和辐射水平实施监测,辐射监测机构应当出具辐射监测报告。托运二类、三类放射性物品的,托运人应当对其表面污染和辐射水平实施监测,并编制辐射监测报告。监测结果不符合国家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标准的,不得托运。承运放射性物品应当取得国家规定的运输资质。承运人的资质管理,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交通运输、铁路、民航、邮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托运人和承运人应当对直接从事放射性物品运输的工作人员进行运输安全和应急响应知识的培训,并进行考核;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从事相关工作.托运人和承运人应当按照国家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在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和运输工具上设置警示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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