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购人在未取得共有产权住房的全部不动产份额之前,不得将住房直接上市交易。承购人已经取得全部不动产份额的,可以自行上市交易,不受本办法有关限制。
按份共有不动产权利期间,承购人抵押共有产权住房的,应当取得出售人的书面同意,抵押金额不得高于个人享有的不动产份额价值。因继承、遗赠、离婚以及法院裁定、判决、调解等法定原因,需转移个人享有的不动产份额的,继承人(受赠人、受让人)可以继续与出售人按份共有不动产权利,其不动产份额增购限制时间从首次取得不动产份额之日起计算。
对承购人以虚假资料骗购共有产权住房的,由出售人按原配售价格收回住房,并按购房合同约定追究承购人的相关法律责任。该承购人的有关行为应记入住房保障档案,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住房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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