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行政案件证据种类,普通行政案件简易程序是当庭宣判吗
时间:2023-06-06 11:35:47 270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一、办理行政案件证据种类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的证据种类主要有:

1.书证;

2.物证;

3.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4.证人证言;

5.受害人的陈述;

6.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7.鉴定、检测结论;

8.勘验、检查笔录。

二、普通行政案件简易程序是当庭宣判吗

普通行政案件简易程序不一定是当庭宣判,也可能是择日进行宣判。

我国《行政诉讼法》对简易程序审理的行政案件是否当庭宣判是没有作出规定的,所以既可以当庭作出宣判,也可以择日进行宣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二条

人民法院审理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认为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一)被诉行政行为是依法当场作出的;

(二)案件涉及款额二千元以下的;

(三)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案件的。

除前款规定以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当事人各方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发回重审、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

三、办理行政案件的期限是多长

办理行政案件的期限一般是90日。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适用普通程序办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因案情复杂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或者有其他特殊情况,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继续延期,决定继续延期的,应当同时确定延长的合理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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