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行政案件的简易程序是当庭审理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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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行政诉讼法对行政案件简易程序是否当庭判决没有规定,可以当庭判决,也可以在某一天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二条第一审人民法院对下列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行政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一)被起诉的行政行为不成立依法当场作出的;(二)涉案金额在2000元以下的;(三)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案件。前款规定以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当事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对于发回重审、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行政诉讼原告撤诉的条件,是指原告在人民法院对案件作出判决、裁定前提出的撤诉诉讼。原告可以在法律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也可以放弃自己的诉讼权利。但是,一旦提起诉讼,原告就不能随意处分其诉权。申请撤诉,必须经人民法院批准。原因如下:
1。有的案件中,虽然原告的合法权益受到违法行政的侵害,但起诉后,由于种种顾虑,他们放弃了权利,申请撤诉。撤销诉讼应当以行政机关依法撤销或者变更具体行政行为为前提。撤销、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的目的是纠正原具体行政行为的错误,使具体行政行为合法化。如果偏离了这一目的,违反了依法行政的原则,在本案中,如果原告撤诉,就会逃避法律制裁,这显然是不允许的。因此,对原告撤回申请的审查还包括对被告撤销、变更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的审查,这对于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权力是十分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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