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法院提起诉讼。《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2000年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扩大了原告的资格。第十二条规定: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可见,我国现行法律对行政诉讼原告的要求是合格的,即构成原告资格的条件是:一是起诉人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具体行政行为的侵害。二是起诉人与具体行政行为之间存在法律利益关系。法律利害关系是法律权利义务关系,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利害关系是指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可能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因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只要具备上述两种情况之一,就可以认定其符合行政诉讼原告主体资格,即上述两种条件是选择关系。
其他的行政案件被告的确定是什么?
不作为案件中的被告确认
行政机关具有法定职责而不实施具体行政行为的,该行政机关具有被告资格。不作为有两种划分:在表现形式上可以分为依职权行为的不作为和依申请行为的不作为;在内容上可以分为拖延履行和拒绝履行。
在我们的日常生活当中,如果是税收方面的具体行政行为会发生一些争议的话,完全是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来进行解决的,当然这主要指的就是行政诉讼,行政诉讼当中的被告主要指的是具体作出行政行为的机关。
《行政诉讼法》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前款所称行政行为,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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