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企业(不含中央直属企业)符合原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的条件,须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按下列办法报批:
1、省属企业经省级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劳动保障厅审批;
2、在省级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无主管部门企业,直接报省劳动保障厅审批;
3、其他企业由市、地、州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
(二)企业实行《办法》规定的工时制度,休息日轮班工作视为正常工作,其中法定节日按加班处理。
(三)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各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严格按《办法》规定的范围和条件审批,同时要指导企业做好实施工作,切实保障职工身心健康。
[详见四川省劳动厅转发《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的通知(1995年1月17日川劳计[1995]2号)]
全文381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