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来说,退休人员返聘与用人单位应为“聘用关系”而非劳动关系。单位因为工作需求需要聘用退休职工继续为公司进行工作的可以返聘。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离退休人员被再次聘用的,与用人单位不建立劳动关系,双方不订立劳动合同,而是订立聘用协议,双方关系为劳务合同关系。
一、退休人员与聘用单位非劳动关系
退休人员与聘用单位是劳务合同关系而非劳动合同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因此,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以后或依法享有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后,与用人单位之间建立的已不再是劳动关系,而是劳务关系。企业聘用退休人员的,不构成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关系,只成立民法意义上的劳务关系。
三、事业单位是先调档案还是先签合同
劳动合同,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不可能签聘用合同,再签聘用合同(用人部门和人事部门不看档案,仅凭毕业证、学位证,特殊情况除外:先签就业协议,所以事业单位用人肯定是先提档案,后签聘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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