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精神病人在躁狂症发作期强奸伤人案,依法判决精神病人范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其父因监护不力被判赔偿受害人项某各项经济损失1.5万元。
现年51岁的范某系该县某村农民,患有双相情感障碍症,属于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2007年11月1日凌晨4时许,范某躁狂症发作,因范某之父未履行好监护职责,导致其顺利地携带斧头出门,来到本村81岁的独居妇女项某家,在破门入室后采取殴打等手段对项某实施强奸,八旬老妪项某奋力反抗并大声呼喊,邻居听见响动赶到现场救助,致使范某强奸未遂。因反抗,项某被范某殴打致多发性肋骨骨折并发液气胸,经法医鉴定构成重伤,后经住院治疗转危为安。伤愈后项某将范某及其父亲范某某(法定监护人)一起告上法庭,要求追究范某的刑事责任,并赔偿其医疗费等经济损失共计1.5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范某强奸犯罪未遂,且属于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即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依法可以在法定刑十年以下减轻处罚;因范某的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应由其未尽到监护义务的父亲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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