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产质押能否善意取得。但是,只有符合善意取得的条件,才能取得善意取得。动产质押的善意取得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下列动产不适用善意取得:一是登记为对抗要件的特殊动产,如航空器、船舶、车辆、企业设备等抵押物,质权人错误地认为出质人有处分权,缺乏合理的根据;二是,货币,因为货币的所有权和占有权是一体的,货币的占有人被视为货币的所有人;第三,货币的占有人被视为货币的所有人;第三,注册证券,因为注册证券是按照背书质押的,不会导致误认出质人为物主;四是毒品、枪支等法律禁止的物品;五是依法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六是失物、赃物。质权人对动产的占有。占有方式有三种:一种是实际交付,可以归质权人本人所有,也可以归质权人的代理人所有;另一种是简易交付,即质权人占有动产,质押合同成立时,视为交付成立;第三种是定向交付,即动产被第三人占有时,出质人将其返还第三人的权利转移给质权人而不是交付。但不包括占有变更,即出质人与质权人特别约定标的物不转让给质权人,而是继续由出质人占有和使用。占有变更在质权设定中不具有物权公示效力,不能根据占有变更的发生设定质权。因此,当事人在实践中约定出质人或者其代理人代出质人占有质物的,不构成设定质权意义上的有效交付,质权不发生效力。
3。也就是说,出质人在将动产转让给债权人时,必须具有设定质押、担保债权的意思表示和目的。
4。质权人必须诚实信用。善意是指质权人不知道出质人没有分权和重大过失。由于动产质押善意取得是为了兼顾质权人和物主的利益以及交易安全,质权人应当承担一定的注意义务。因重大过失不知道出质人是无处分权人的,应当认定为不善意。对于过失的判断,可以以交易经验作为衡量诚信与否的客观标准。动产质押可以善意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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