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抵押物质押物可以善意取得,但需要满足以下条件:(一)在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动产时,必须是善意;(二)受让人以合理的价格转让抵押物质押物;(三)根据法律规定,已登记的不动产或动产已交付给受让人,不需要登记的已交付给受让人。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抵押物质押物可以善意取得,但需要满足以下条件:(一)在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动产时,必须是善意;(二)受让人以合理的价格转让抵押物质押物;(三)根据法律规定,已登记的不动产或动产已交付给受让人,不需要登记的已交付给受让人。
抵 押 物 登 记 与 善 意 取 得 的 关 联
抵押物登记与善意取得的关联可以从民法典中找到相关规定。根据民法典第403条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抵押权不受影响。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时,应当及时通知抵押权人,如果抵押权人能够证明抵押财产转让可能损害抵押权,可以请求抵押人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抵押权人可以请求抵押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另外,民法典第402条规定了善意取得的含义,即在取得他人财产时,取得人必须是善意并且没有过错。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时,如果抵押权人能够证明抵押财产转让所得的价款用于抵押权人自身的债权,可以认定抵押权人善意取得抵押财产。
抵押物登记与善意取得的关联,在民法典中有着明确的规定。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时,应当及时通知抵押权人,并且抵押权人可以请求抵押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同时,抵押权人也可以要求抵押人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如果抵押财产转让所得的价款用于抵押权人自身的债权,则可以认定抵押权人善意取得抵押财产。
抵押物转让需满足善意取得条件,及时通知抵押权人并符合法律规定,抵押权人可请求提前清偿债务或提存。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时,应及时通知抵押权人,抵押权人可认定其善意取得抵押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一十一条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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