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可以申请海域共有性质变更的过户登记吗
时间:2023-05-02 18:52:31 56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海域共有权性质变更能否申请过户登记?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海域共有权性质的变更不能申请转让登记,但可以申请海域使用权变更登记。有《不动产登记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申请人应当持不动产权属证书申请海域使用权变更登记,海域使用权变更的文件和其他材料:(一)海域使用权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发生变化;(二)海域位置、名称发生变化;(三)海域使用的地点、面积、期限发生变化;(四)海域使用权的续期;(五)共有性质的变更;(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不动产登记局的主要职责如下:。起草全国地籍管理和不动产统一登记的法律法规;制定不动产权属确认和纠纷调解的规则和办法;制定不动产登记、土地调查统计、不动产地籍测量、土地遥感监测等标准和规范;制定不动产登记、土地调查、不动产登记调查机构和人员管理办法。2。会同林业部门,负责国务院确定的国有重点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的登记发证工作;会同海洋部门,负责国务院批准的项目海域使用权和无居民海岛使用权的登记发证工作。指导和监督全国土地、房屋、林地、草原、海域等不动产登记工作;负责全国不动产权证的监督;承担不动产登记人员资格审查工作;规范和监督房地产登记中介组织和行为。负责各类不动产登记信息的收集、整理、共享、收集、归档;牵头建立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指导不动产登记信息社会查询服务;提出统一不动产登记管理的政策建议不动产登记。5提出解决房地产权属问题的政策建议;指导地方开展房地产权属认定和纠纷调解工作,调解重大房地产权属纠纷。组织开展土地产权制度研究,提出建立和完善土地产权制度的建议。编制全国土地调查计划,定期组织全国土地调查和变更调查,组织土地利用现状、土地权属、土地状况等专项调查,开展全国土地资源的统计、分析和评价。指导地方地籍调查工作,组织各级房地产地籍数据库的建设、更新、管理和维护,定期汇总统计土地利用变化成果。制定全国土地遥感监测方案;组织实施全国土地遥感监测;指导开展土地遥感监测。

10。承办部门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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