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机构受理劳动争议案件后,仲裁庭应该要在开庭的五日前将开庭的具体日期和地点,用书面的方式通知给双方当事人。如果其中一方当事人有其他正当理由的,可以在开庭的三日前申请延期开庭。但是具体是否可以延长期限,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决定。
仲裁立案后多久通知开庭
一、仲裁立案后多久通知开庭
1、仲裁立案后在四十五日内通知开庭。仲裁庭需要在该期限内完成开庭、审理和作出裁决;如果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则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长不超过十五日。仲裁庭应当在开庭五日前,将开庭日期、地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在开庭三日前请求延期开庭。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三条
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裁决。
二、仲裁所需的材料有哪些
1、劳动争议仲裁申请登记表;
2、仲裁申请书,应提供与委托人签订的不收费代理协议书.以及代理人和委托人之间的关系的法律资料;
3、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庭审后退回原件;
4、被申请人的工商注册信息资料;
5、劳动合同、暂住证、工作证、厂牌、工卡、工资表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二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在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将仲裁庭的组成情况书面通知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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