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威海合伙企业注销办理法律如何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第九十条清算结束,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在十五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申请办理合伙企业注销登记。
第九十一条合伙企业注销后,原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九十二条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清算申请,也可以要求普通合伙人清偿。
合伙企业依法被宣告破产的,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仍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2、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
第二条合伙企业的设立、变更、注销,应当依照合伙企业法和本办法的规定办理企业登记。申请办理合伙企业登记,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一条合伙企业解散,依法由清算人进行清算。清算人应当自被确定之日起10日内,将清算人成员名单向企业登记机关备案。
第二十二条合伙企业依照合伙企业法的规定解散的,清算人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原企业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二十三条合伙企业办理注销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一)清算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二)人民法院的破产裁定,合伙企业依照合伙企业法作出的决定,行政机关责令关闭、合伙企业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撤销的文件;(三)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的清算报告;(四)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合伙企业办理注销登记时,应当缴回营业执照。
二、威海合伙企业注销的办理流程
1、受理。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
2、审核。依照《合伙企业法》,对申请材料进行核准
3、送达。根据申请人选择的送达方式,送达《合伙企业准予注销登记通知书》
三、威海合伙企业注销办理的材料
1、合伙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3、注销合伙企业指定清算人的决定
4、合伙企业清算公告
5、税务注销通知
6、合伙企业清算报告
7、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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