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合伙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符合申请条件:
1、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
2、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3、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4、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三十天;
5、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
6、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二、办理机构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三、办理材料
原件,加盖公章,全体清算人成员签署
原件
原件
复印件,代理人/经办人签署,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原件,全体合伙人签署
原件
原件
原件
原件
原件
复印件,代理人/经办人签署,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核对原件,收复印件,代理人签署,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复印件,加盖代理机构公章,经办人签署,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原件,加盖代理机构公章
核对原件,收复印件,经办人签署,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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