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先生已经退休,想着在城市中打拼了一辈子,老了想找个农村安静的舒适的环境去养老,找寻多个地方,终于相中了位于大兴耨农村188平方米住房和院子,看着宽敞的房子和那幽静的小院,金先生不仅开始憧憬起来自己幸福的晚年生活。
2013年2月,金先生和房主李某签署房屋买卖合同,约定188平方米住房和院落以53万元价格卖给金某,并于签订当日金某向李某支付了50万元。
签了合同,交了钱,金先生要求李某交房,李某却以未付清余款为由多次拒绝交房。心生余虑的金先生通过土地及房产管理部门查询才得知,李某所卖房屋无权无证,纯属违章建筑。为此,金先生多次向李某提出解除合同退还本金的要求,李某均以拖延推诿之词应对。无奈之下,今年5月,金先生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所基于的买卖标的系农村房屋,该房屋买卖合同中原告并非涉案房屋所在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该房屋买卖未办理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审批手续,原告非农村户口,非房屋所在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该合同违反了法律禁止性规定,应属无效。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故被告需返还原告已支付的购房款5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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