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某些诉讼案件中由于某些特定的一些问题无法进行判定的,需要通过司法鉴定来解决,如在离婚案件中需要通过司法鉴定来获得某项财物的价值,在工伤赔偿中也需要司法鉴定来判定伤残的等级来确定赔偿金额,因此司法鉴定在诉讼案件中尤为重要。
一、司法鉴定的程序
(一)、司法鉴定机关接受委托与受理
1、司法鉴定机构应当统一受理办案机关的司法鉴定委托。
2、委托人委托鉴定的,应当向司法鉴定机构提供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材料,并对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核对并记录鉴定材料的名称、种类、数量、性状、保存状况、收到时间等。
3、诉讼当事人对鉴定材料有异议的,应当向委托人提出。
(二)、司法鉴定的实施
1、司法鉴定机构受理鉴定委托后,应当指定本机构具有该鉴定事项执业资格的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
2、委托人有特殊要求的,经双方协商一致,也可以从本机构中选择符合条件的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
3、委托人不得要求或者暗示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按其意图或者特定目的提供鉴定意见。
4、司法鉴定机构对同一鉴定事项,应当指定或者选择二名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对复杂、疑难或者特殊鉴定事项,可以指定或者选择多名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
(三)、司法鉴定意见书的出具
1、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应当按照统一规定的文本格式制作司法鉴定意见书。
2、司法鉴定意见书应当由司法鉴定人签名。多人参加的鉴定,对鉴定意见有不同意见的,应当注明。
3、司法鉴定意见书应当加盖司法鉴定机构的司法鉴定专用章。
4、司法鉴定意见书应当一式四份,三份交委托人收执,一份由司法鉴定机构存档。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或者与委托人约定的方式,向委托人发送司法鉴定意见书。
二、司法鉴定协议书内容
司法鉴定协议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委托人和司法鉴定机构的基本情况;
(二)委托鉴定的事项及用途;
(三)委托鉴定的要求;
(四)委托鉴定事项涉及的案件的简要情况;
(五)委托人提供的鉴定材料的目录和数量;
(六)鉴定过程中双方的权利、义务;
(七)鉴定费用及收取方式;
(八)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因鉴定需要耗尽或者可能损坏检材的,或者在鉴定完成后无法完整退还检材的,应当事先向委托人讲明,征得其同意或者认可,并在协议书中载明。
在进行司法鉴定过程中需要变更协议书内容的,应当由协议双方协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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