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知道,在破产法发展的很长一段时间里,即在破产免责制度产生之前,破产立法的着眼点是如何保障债权人债权的实现,此时的破产制度完全是作为债权人执行债权的工具和手段而存在,债务人的地位虽处在不断的变化和改进之中,但始终都不可能通过破产程序获得救济和利益上的好处。因此,在这一阶段,债权人是唯一的破产申请人。债权人启动破产程序,当属主动出击,谈不上被逼无奈。但是,在破产免责制度产生之后,破产立法开始关注债务人的利益,赋予了债务人的破产申请权。
破产法之所以赋予债务人自己申请破产的权利,目的是保护诚实的债务人,使他们有重新开始的机会。当然,从破产法规定的破产原因上看,债务人最清楚自己的生产经营状况和财产状况,也最了解自己有无清偿到期债务的能力。不仅如此,债务人主动申请破产,通过破产程序清偿到期债务也可视为其行使财产处分权的表现。在这种情况下,只要债务人是诚实的,一经申请破产就可享受破产免责的优惠,因此,对债权人来说,申请破产已变得毫无意义。实践中,债权人较少提出破产申请就是最好的例证。
既然如此,是否可以这样认为,随着破产免责、和解和重整制度的发展完善,债务人申请破产日益成为常态,债权人已无必要申请破产。当然不能。因为即使债务人具备破产原因,也可能基于种种原因,无意寻求破产保护。在这种情况下,债权人为求获得合理受偿的机会,避免债务人不申请破产所造成的损失,可以启动破产程序。从这个意义上讲,债权人申请破产,与其说是主动出击,还不如说是被迫无奈。
全文624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