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举证责任倒置的概念
研究任何一门学问都必须要对它的概念做一个界定,举证责任倒置,实际上是法律规定对举证责任的一种分配方式,也是诉讼当事人对举证责任的一种承担方式。举证责任倒置是与举证责任分配原则相对称的概念。对这一概念做一个细化的分析就会发现,举证责任倒置分为举证责任与倒置两个方面,其中举证责任亦称证明责任、确认责任,指当事人在提供证据以后,如果没有使法官对要件事实形成内心确信,就要承担的败诉的不利后果。所谓倒置,指基于法律规定,将通常情形下本应由提出主张的一方当事人(一般是原告)就某种事由不负担举证责任,而由他方当事人(一般是被告)就某种事实存在或不存在承担举证责任,如果该方当事人不能就此举证证明,则推定原告的事实主张成立的一种举证责任分配制度。在一般证据规则中,谁主张谁举证是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原则,而举证责任的倒置则是这一原则的例外。
(二)举证责任倒置的特点
1.举证责任倒置是指提出主张的一方或称为积极主张的一方就某种事由(过错或因果关系等问题)不负担举证责任,而由反对的一方负担举证责任。
2.在举证责任倒置中,反对的一方应当就某种事由的存在或不存在负担举证责任。
3.在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况下,由被告承担证明某种事实的存在或不存在,如果其无法就此加以证明,则承担败诉的后果。
4.在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的案件中,发动诉讼的原告一方,也应当对部分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的责任。
(三)举证责任倒置的分类
举证责任倒置依据其依据的不同可以分为法定倒置和裁定倒置。
1.法定的倒置,即直接由有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以明文的方式加以规定,这是倒置的主要来源在我国主要是由最高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条通过列举的方式,将侵权案件中的专利、高度危险业、环境污染、建筑物及其搁置物侵权、动物侵权、产品缺陷、共同危险行为、医疗纠纷规定倒置。另外,以法律授权的方式,将散见于其他特别法当中得到之规定包揽于其中。
2.法官的自由裁量。法官可出于公平正义的考虑,在其自由裁量权的范围内,根据个案的具体情况,将举证责任在双方当事人之间重新分配。法律因其自身的原因,往往具有滞后性和抽象性,规范性的法律条文并不能完全准确的预测未发生的事情,这就使得法律在产生时即有不适应实践的因素。同时,由于案件本身的复杂多变性,法律不可能将所有的情况包含其中,这就需要法官依据经验,在了解法律精神的前提下,依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合理分配举证责任。最高院证据解释第条正体现了这一立法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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