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举证责任倒置的适用范围
举证责任倒置主要适用于如下范围:
1.实行过错推定的侵权诉讼。如因医疗纠纷提起的诉讼。
2.实行因果关系推定的侵权诉讼。如产品质量不合格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
3.难以收集证据,难以举证的诉讼。如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新《民法典》颁布后,高空抛物的侵权也属于此类举证责任倒置的范围。
4.对方妨害举证的诉讼。
二、举证责任倒置的具体情形
举证责任倒置的具体情形如下:
1.因新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
2.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
3.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
4.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
5.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
6.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
7.因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
8.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
三、举证责任倒置的法理
举证责任倒置有如下法理:
1.举证能力的强弱。不同的当事人,其所具有的举证能力是不一样的,正是有鉴于此,最高法律的《证据解释》第7条规定“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综合当事人举证能力等因素确定举证责任的承担”。可见,举证能力往往与证据距离有密切联系。接近证据的一方本身就具有举证方面的优势,举证能力相对而言要强。
2.特别立法考虑。举证责任倒置本身就是实体法的立法者调节各种实体权利义务关系以昭示其特殊立法关怀的工具之一。在实体法没有明文规定倒置的情形下,司法者根据实体法体现出的总体精神和抽象原则,也可以通过对法的解释,创设新的举证责任倒置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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