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与开发商。一般情况下,维修基金都是由售房单位代为收取,之后再移交给本地房产主管部门代管,所以业主应该将维修基金交予开发商,而不是房产局。房屋维修基金实际上包括房屋公用设施专用基金和房屋本体维修基金,用于物业共用部位、公用设施及设备的更新、改造等项目,不得挪作他用。
维修基金的使用程序
1、维修资金划转业主大会管理前
1)物业服务企业根据拟维修和更新、改造项目情况提出使用建议;没有物业服务企业的住宅由相关业主提出合理化使用建议;
2)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讨论通过使用建议;
3)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相关业主组织实施维修基金使用方案;
4)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相关业主持相关材料,向所在地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申请列支;
5)建设主管部门经过审核同意后,向专户管理银行发出划转住宅专项维修资金通知;
6)专户管理银行将所需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到维修单位。
2、维修资金划转业主大会管理后
1)物业服务企业提出维修基金使用方案,该方案应当包括拟维修和更新、改造的项目、费用预算、支出范围、有可能发生危及房屋安全等紧急情况以及其他需临时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情况的处置办法等;
2)业主大会依法通过该维修基金使用方案;
3)物业服务企业组织实施使用方案;
4)物业服务企业持有关材料向业主委员会提出列支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5)业主委员会依据使用方案审核同意并报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建设主管部门发现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使用方案的当责令改正;
6)业主委员会向专户管理银行发出划转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通知;
7)专户管理银行将所需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至维修单位。
另外,维修基金是由该物业内的业主共同筹集,业主按照缴纳比例享有维修基金的所有权,但使用权归全体业主所有,单个业主不得向银行提取自己所有的维修基金部分。维修基金与具体房屋相结合,随房屋存在而存在、灭失而灭失,不因具体业主的变更而变化,因房屋产权变更成为新业主时,维修基金也应经旧业主更名为新业主名下。
需要注意的是商品房维修基金的具体收取标准由各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当地实际确定。另外,维修基金是由该物业内的业主共同筹集,业主按照缴纳比例享有维修基金的所有权,因房屋产权变更成为新业主时,维修基金也应经旧业主更名为新业主名下。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六条下列物业的业主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一)住宅,但一个业主所有且与其他物业不具有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除外;(二)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或者住宅小区外与单幢住宅结构相连的非住宅。前款所列物业属于出售公有住房的,售房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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