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纷繁复杂的司法实践中,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无疑是极为普遍的纠纷类型之一。对于这类纠纷,如何确定其诉讼管辖权成为核心问题。诉讼管辖按照不同标准可进行多样化分类,其中最为关键且最常使用的则包括级别管辖、地域管辖以及专属管辖等三种方式。然而,对于特定案件的诉讼管辖权判定,绝非仅依靠上述三类管辖标准即可得出结论,需结合相关法规条例予以全面考虑与衡量。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房屋买卖合同的纠纷,是因为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但根据民诉法及司法解释的专属管辖涉及到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以及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都属于专属管辖。因此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管辖一般是被告所在地或房屋所在地法院,涉及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及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属于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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