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纠纷的专属管辖权
时间:2023-05-07 09:50:23 484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公司纠纷不属于专属管辖权

专属管辖权可分为国内专属管辖权和国外专属管辖权国内专属管辖权如下:

1。因房地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房地产所在地法院管辖。因港口经营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经营地法院管辖。因继承而提起的诉讼,以被继承人死亡时的居住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以价值为准)为管辖范围。

涉外专属管辖范围如下:

根据中国民事诉讼法第266条,中国人民法院专属管辖的涉外民事案件包括:

1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在中国履行的合同纠纷

2。在中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纠纷

3。在中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纠纷

此外,根据国际私法的理论和实践,下列情形的案件也应由人民法院专属管辖:,因房地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房地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二,因港口经营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继承纠纷提起的诉讼很复杂,通常不被视为专属管辖权。相关区别

(I)专属管辖权和协议管辖权专属管辖权与协议管辖权密切相关。专属管辖权构成对协议管辖权的限制和排除。排他性管辖案件的当事人不得以协议方式变更管辖权,这是世界各国的普遍做法。由于排他性管辖权与协议管辖权关系密切,往往需要通过协议管辖权来解释和解释排他性管辖权。例如,德国的**Nishi教授在他的教科书中定义了专属管辖权:“法院的专属管辖权意味着,这种管辖权不能通过当事人的协议或对主要申诉进行不负责任的辩论而改变,在任何权利争端状态下,都应依职权予以关注。”。[13]需要注意的是,当协议管辖权只选择一个法院时,案件只属于当事人选择的法院,其他法院没有管辖权,这使得协议管辖权也具有一定的特殊性,或者该案件对协议管辖权具有“排他性”,但这不是真正的专属管辖权,它不具有专属管辖权的效力。例如,在双方选择合同签订地a法院为管辖法院后,如果一方在争议后向合同标的物所在地B法院提起诉讼,另一方也对诉讼作出回应和申辩,然后,双方不能再基于“约定专属管辖权”的存在而提出管辖权异议。

(2)专属管辖权和特别管辖权

除普通法院外,中国还有一些特别法院,如海事法院、军事法院、,铁路运输法院等。这些法院还对一些一审民事案件拥有管辖权:例如,海事法院受理当事人就海事侵权纠纷、海事合同纠纷和法律规定的其他海事纠纷提起的诉讼;军事法院受理双方均为军队内部单位的经济纠纷案件;铁路运输法院受理了铁路货物运输和客运合同纠纷案件,以及对铁路造成损害的侵权纠纷案件。虽然这些专门法院有特定的受理案件范围,它们受理的案件也有特定性,但这种特殊性不同于专属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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