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股权转让纠纷专属管辖权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33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1)因房地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房地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2)因港口经营纠纷提起的诉讼(三)因继承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民事诉讼法中的排他性案件。受合同纠纷管辖,并受股权转让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专属管辖权的范围可分为国内专属管辖权和国外专属管辖权。国内专属管辖权的范围如下:。因房地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房地产所在地法院管辖。因港口经营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经营地法院管辖。因继承而提起的诉讼,以被继承人死亡时的居住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以价值为准)为管辖范围。
涉外专属管辖范围如下:
根据中国民事诉讼法第266条,中国人民法院专属管辖的涉外民事案件包括:
1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在中国履行的合同纠纷
2。在中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纠纷
3。在中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纠纷
此外,根据国际私法的理论和实践,下列情形的案件也应由人民法院专属管辖:,因房地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房地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二,因港口经营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继承纠纷提起的诉讼很复杂,通常不被视为专属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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