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不动产权属纠纷的诉讼,依法应由争议标的物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拥有专属管辖权。所谓专属管辖,乃法律明确规定某种类型的案件只能由特定法院进行审理,任何其他法院均无权受理,同时亦禁止当事人通过协议方式改变其管辖权归属。相较于其他法定管辖规则,专属管辖所具备的优先性、排他性及强制性的特性尤为显著。专属管辖作为一种独特的法院管辖制度,在仲裁领域并未得到体现。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
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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