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房屋赠与合同争议案件的管辖权问题,根据法律规定应归属不动产所在地法院审理。当涉及到合同纠纷引发的诉讼请求时,案件的审判权限则可能交由被告的户籍所在地区域或合同履行过程中的相关地点的人民法院进行处理。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鉴于标的物为具体的房地产项目,这代表着该类诉讼案子在法律上具有特殊性,即因不动产产生的纠纷,其诉讼程序必须由不动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负责审理。
依据现行法律法规,以下几类案件将由本条规定的特定人民法院享有专属管辖权:
首先,因不动产纠纷引发的诉讼,应由不动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行使管辖权;
其次,若纠纷源于港口作业过程中,则应由港口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负责审理;
最后,若争议源于继承遗产方面的问题,则应由被继承人死亡时的居住地或主要遗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负责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
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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