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物业管理合同纠纷案件的管辖权行使进行明确的界定,乃是妥善处理与审判该类案件的关键和首要步骤。
对于物业管理纠纷的法律管辖问题,其具体范围应当依据物业管理行为的种类以及特点进行科学划分。
如今,由物业管理引发的民事诉讼案件中,绝大部分的当事人都会选择将物业所在地点的法院作为诉讼请求的提出方,且将该地点视为业主或者使用者的实际居住之地。
然而,某些受理相关案件的法院却未能区分各种物业管理纠纷的各自特性,从而导致案件处理上的混淆不清。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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