侦查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1、证据必须是客观存在的,禁止收集伪造、虚假的证据;
2、收集证据的方法和手段必须合法,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3、证据只有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收集证据时要注意的内容
注意证据之间的关联性。
首先,各个证据之间要有某种客观的联系,而不是相互孤立的。一般来说,在证据认定过程中,除书证、物证、证人证言等直接证据外,任何证据都需要旁证的支持,无旁证支持的孤证的采信率相对较低。其次,当事人应收集与证明对象相一致的证据。实践中,证据证明对象过于分散往往容易削弱证据的证明力,相互矛盾的证据更是不为法庭所认定。所以,收集证据时要仔细研究它们的内在关系,剔除无关紧要的证据,确保证据有的放矢。
注意证据的有效性。
法律对民事诉讼中有关专门性证据都有明确的等级规定。如人民法院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交由法定鉴定部门鉴定;没有法定鉴定部门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鉴定部门鉴定,其他任何非指定单位的类似证明都不具有法定效力。另外,按照民诉法规定,当事人在收集证人证言时,应当排除以下人员的证言:诉讼代理人,即代理人不能既是代理人又是证人;本案审判人员、书记员、鉴定人、翻译人员和检察人员;认知能力、表达能力没有达到作证的要求的未成年人。
切忌传闻证据。
传闻证据是当事人或证人所引用的他人所表达或作出的,被作为证据提出以证实其所包含的事实是否真实的意思表示。虽然民诉法未明文规定传闻证据能否作为定案依据,但由于这种证据存在无法质证的危险,从《规定》第47条“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质证。未经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的规定来看,传闻证据属于被禁止之列。所以当事人切忌将未经证实的传闻证据和梦幻、占卜等作为证据收集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证据包括(一)物证;(二)书证;(三)证人证言;(四)被害人陈述;(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六)鉴定意见;(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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