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关于在境外发债的申请报告(包括主干事、主受托行、承销商的情况);
(2)有关债券发行市场、发行方式的情况;债券发行金额、币别、期限、利率及发行费用情况;有关银行或证券公司的报价意向书;
(3)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的融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有关批复文件;
(4)经注册会计师事务所验证的最近三年度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外汇收支情况;
(5)评级机构的评级结果;
(6)偿还债务的资金来源及相关安排;
(7)外汇局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如中资机构需提供已落实利用外资计划的证明文件。发行可转换债券的,还需提供国务院关于转股的批复文件和已落实中长期利用外资指导性计划的证明文件;
发行企业债券的申报与核准
按照规定企业申请发行企业债券应报国家发改委核准。中央直接管理企业的申请材料直接申报;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所属企业的申请材料由行业管理部门转报;地方企业的申请材料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发展改革部门转报。
国家发展改革委受理企业发债申请后,会依据法律法规及有关文件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符合发债条件、申请材料齐全的直接予以核准。申请材料存在不足或需要补充有关材料的,应及时向发行人和主承销商提出反馈意见。发行人及主承销商根据反馈意见对申请材料进行补充、修改和完善,重要问题应出具文件进行说明。国家发展改革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发行人及主承销商根据反馈意见补充和修改申报材料的时间除外)做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决定,不予核准的,应说明理由。
企业发行企业债券,应当由证券经营机构承销。证券经营机构承销企业债券,应当对发行债券企业的发行章程和其他有关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非证券经营机构和个人经营企业债券的承销或者转让业务的,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承销或者转让企业债券金额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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