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资产申请时应报送哪些材料
第十九条取得抵债资产的申请。各分支行申请取得抵债资产时,应当报送以下材料:
1.交通银行取得抵债资产审批表。
2.申请报告。申请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债务形成情况(性质、起讫日、金额等)和截至近期所欠我行的债务本息余额及质量状况;(2)债务人及担保人经营状况;(3)申请以物抵债的主要理由;(4)抵债资产的构成、质量状况、权利归属、变现能力以及变现计划;(5)抵债资产的计价依据、目前市场价;(6)抵债资产的保管措施;(7)资产质量恶化的原因分析及采取的措施。
3.债权债务合同(协议)等文本复印件。
4.抵债资产已经评估的,须报送资产评估报告复印件。
5.抵债资产的权属凭证复印件。
6.本行风险资产审查委员会审查纪要。
以物抵债怎么报批
以物抵债,一律按下列规定报批:
1.单个债务人以物抵债的抵债价值为:管辖分行A级行1000万元以上、A-级行700万元以上、B级行300万元以上报总行审批;直属分行A级行700万元以上、A-级行300万元以上、B级行100万元以上报总行审批。
2.其他分支行办理的以物抵债,均须逐笔上报管辖分行审批;超出管辖分行审批权限的,由管辖分行初审同意后报总行审批。
取得抵债资产的审查。审查部门应当着重审查以物抵债的必要性、抵债金额的合理性以及抵债资产变现的可能性。
以物低债是银行在无法以货币资金收回贷款时,为降低信贷资产风险,而收回借款人相应实物资产以抵偿债务的行为。
第一条为了稳步开展以物抵债工作,降低不良贷款比例,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以物抵债,是指债务人将事先抵押、质押给债权银行的财产或者其他非货币财产折价归银行(指中国银行,下同)所有,用以偿还银行债务。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银行作为抵押权人或质押权人依法拍卖或变卖抵、质押财产,并以变现所得优先受偿的,不属于本办法所指以物抵债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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