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债资产申请时应报送什么材料
第十九条取得抵债资产的申请。各分支行申请取得抵债资产时,应当报送以下材料:
1.交通银行取得抵债资产审批表。
2.申请报告。申请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债务形成情况(性质、起讫日、金额等)和截至近期所欠我行的债务本息余额及质量状况;
(2)债务人及担保人经营状况;
(3)申请以物抵债的主要理由;
(4)抵债资产的构成、质量状况、权利归属、变现能力以及变现计划;
(5)抵债资产的计价依据、目前市场价;
(6)抵债资产的保管措施;
(7)资产质量恶化的原因分析及采取的措施。
3.债权债务合同(协议)等文本复印件。
4.抵债资产已经评估的,须报送资产评估报告复印件。
5.抵债资产的权属凭证复印件。
6.本行风险资产审查委员会审查纪要。
二、以物抵债怎么报批
以物抵债,一律按下列规定报批:
1.单个债务人以物抵债的抵债价值为:管辖分行A级行1000万元以上、A-级行700万元以上、B级行300万元以上报总行审批;直属分行A级行700万元以上、A-级行300万元以上、B级行100万元以上报总行审批。
2.其他分支行办理的以物抵债,均须逐笔上报管辖分行审批;超出管辖分行审批权限的,由管辖分行初审同意后报总行审批。
取得抵债资产的审查。审查部门应当着重审查以物抵债的必要性、抵债金额的合理性以及抵债资产变现的可能性。
三、哪些财产不能用来抵偿债务
下列财产一般不得用于抵偿债务:
(一)法律规定的禁止流通物。
(二)抵债资产欠缴和应缴的各种税收和费用已经接近等于或者高于该资产价值的。
(三)权属不明或有争议的资产。
(四)伪劣、变质、残损或储存、保管期限很短的资产。
(五)资产已抵押或质押给第三人,且抵押或质押价值没有剩余的。
(六)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或者依法被以其他形式限制转让的资产(银行有优先受偿权的资产除外)。
(七)公益性质的生活设施、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等。
(八)法律禁止转让和转让成本高的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
(九)已确定要被征用的土地使用权。
(十)其他无法变现的资产。
划拨的土地使用权原则上不能单独用于抵偿债务,如以该类土地上的房屋抵债的,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划拨土地使用权应当一并用于抵偿债务,但应首先取得获有审批权限的人民政府或土地行政管理部门的批准,并在确定抵债金额时扣除按照规定应补交的土地出让金及相关税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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