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哪些材料应该准备好才能申报破产债权
1.债权申报书:
写明债权发生的时间、原因、金额、有无财产担保、是否申请抵销、是否为连带债权等。债权人为担保人的,写明担保成立的时间、担保的方式、被担保的主债权情况、被担保人履行债务的期限、担保的范围、担保期间、财产担保的担保物情况、代替债务人清偿的情况等;债权人为连带债务人的,写明连带债务发生的时间、原因、金额、代替债务人清偿的情况等;对破产企业拥有多笔债权的,逐笔申报。
2.债权证据材料:
债权产生或存在的证据材料,如合同、判决书等,债权人不能仅提供明细账,应将记账用原始凭证全部复印或出具书面说明;债权受偿情况的证据材料;债权没有超过诉讼时效或申请执行期限的证据材料。
3.计算利息,应附详细的计息清单。
4.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
5.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6.授权委托书和受托人有效的身份证明。
7.其他应提供的材料。
二、破产债权的分类方式有哪些
1.以破产人为义务主体,以相对人为权利主体的债权和以破产人的管理人为权利主体,以破产人的债务人为义务主体的债权;
2.以债权的设定破产人是否提供了财产担保为标准,可分为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和无财产担保的债权;
3.以债权人是否在法定期限内申报债权为标准,可分为:已申报债权、补充申报债权和未申报债权;
4.以债权人的债权在债权人会议是否享有表决权为标准,可分为有表决权的债权和无表决权的债权。
三、破产债权申报期限过后应该怎么办
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是,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
1.对在破产程序终结前,补充申报的债权,由管理人予以审核确认;
2.对于超过法定期限,补充申报的债权,经审查、确认后自然也应当经债权人会议核查。但由于补充申报的债权,可能是不间断零散进行的,因此我们对在重整程序中,补充申报的债权的核查,采取了一种变通的方式:如发放书面通知、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告知全部已知债权人。债权人在收到审核结果后,如果对管理人作出的审核结果有异议,可在管理人确定的一定期限内,以书面形式向管理人提出异议,陈述其异议理由,并提交相应证据,由管理人对此限期作出答复;如债权人对管理人的答复不满意,可以向承办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审核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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