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昨日首次对上市公司特定目的的市场操纵行为进行处罚,其中对浙江X处以60万元的罚款。分析称,此举意味着证监会下一轮工作将严厉查处操纵市场行为,相应的《证券法》修改工作应提速。
操纵定性无关股价波动
昨天,证监会新闻发言人张XX通报了四起市场操纵的典型案例,分别为X石化、厦门Y操纵焦炭2019合约案、苏颜翔操纵市场案、王建森操纵市场案。
其中,证监会查处浙江X集团操纵市场案,对浙江X处以60万元的罚款。张XX表示,无论是否最终引起了股价的大幅波动,只要主观上有操纵股价意图,客观上进行了实施的,都属于市场操纵,都应依法进行严肃查处。
张XX介绍说,2008年以来,证监会对150多起操纵市场案件进行了调查,正式立案80余起,行政处罚决定41起,法院对其中7起进行了判决,18名当事人被判处。近三年操纵案件数量上升,最高非法获利1.68亿元,而近期2起操纵案件,操纵者选取多个小盘股,累计交易亿元,获利数千万元,证监会将于近期移送公安机关。
张XX介绍,市场操纵案件越来越呈现账户关联隐蔽化、操纵手法多样化、信息型操纵案件增多、跨期现市场操纵案件出现等特点。
为了进一步打击,证监会启动了互联网信息稽查分析系统,目前已正式上线,该系统运用云计算、云搜索等,提高上市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运用三者联动方式,主动发现案件线索,提高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知名度来遏制操纵市场行为,下一步,证监会将完善相关规则,加强交易所对日常的监控,对于社会影响恶劣的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证券法》修改工作或提速
据悉,2011年11月中旬至12月初,X石化股价一路下跌至30元左右,保荐机构认为不修改46.40元的增发价则增发无望。为此,X集团财务负责人楼翔决定动用X集团3000万元资金,指使他人操作何某水、施某红账户拉抬X石化股价。至2012年11月,该账户组交易X石化股票累计亏损7374845.48元。
该案中,X集团利用何某水、施某红账户买入X石化的目的是维持、拉抬X石化股价,主观操纵X石化交易价格的意图明显,已构成了《证券法》第七十七条集中资金优势、连续买卖的操纵市场行为。
经过调查,2014年4月,依据《证券法》第二百零三条的规定,证监会决定:对X集团处以60万元罚款;对楼翔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罚款。
业内人士认为,此次处罚意味着证监会下一轮工作将严厉查处操纵市场行为,相应的《证券法》修改工作应该提速。A股市场中的操纵行为将在一定程度上得到遏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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