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征用和土地征用有什么区别
时间:2023-05-08 11:23:48 51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土地征用和土地征用有什么区别。征收征用,必须依照政府依法作出的征收令、征用令执行,未经被征收、征用的单位和个人同意,方可生效。征收与征用的区别在于:征收的实质是国家强制购买集体土地所有权,意味着所有权性质的改变;征收的实质是国家强制使用集体土地,使用后归还集体,并不改变所有权性质所有权性质。根据国际通行规则,征收必须满足三个条件,一是“为了公共利益”。对于“社会公共利益”以外的目的,如商业目的,国家征用是绝对不适用的。所谓“社会公共利益”,是指“社会全体成员的直接利益”。比如公共道路交通、公共卫生、灾害防治、国防、科教以及环境保护、文物保护、风景名胜区保护等都是符合公众利益的。“经济开发区”和“科技园区”的建设虽然可以“间接”惠及社会成员,但仍然是一种商业目的,而不是一种社会公共利益。单位和个人需要取得经营性土地使用权的,应当与土地使用权人平等协商,签订合同。第二,征收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根据我国立法法的规定,非国有财产的征收只能由法律规定。因此,关于征收权的规定只能由法律来制定。至于具体的程序规则,一般由特别法规定。如现行《土地管理法》关于征收的规定。三是要对被征收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公平合理的照顾。比如,现行《土地管理法》规定,征收耕地的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苗木补偿费。征收虽然具有强制性,但仍属于一种商品交换关系,本质上属于民事法律制度调整的范畴。税法上的税制与行政法上的处罚制度的根本区别在于征收必须给予公平补偿。虽然具体征收行为符合第一、二法定条件,但如果被征收单位和个人得不到补偿或者公平补偿,将成为无偿或者低价剥夺人民合法财产,这不仅违背了宪法保护人民合法财产的基本原则,也违背了政府保护人民合法财产的神圣职责。征收的本质是国家强制使用单位和个人的财产。根据发达国家的经验,只有在发生战争或严重威胁国家和全社会利益的重大自然灾害时,国家宣布进入紧急状态时,才能依法征收单位和个人的动产和不动产。紧急状态结束或者使用结束后,被征用的财产仍然存在的,应当返还原财产。原财产受到损害的,应当按照原价赔偿。有必要建立中国特色的征收制度吗?答案是否定的,国际通行的征收制度继承了人类历史上法治文明的优秀成果,充分体现了法律对公民财产权的“私权”与政府保护社会整体利益的“公权力”的有机统一(现代行政法的本质特征是其平衡性)。征地补偿标准是指镇行政区域内的土地利用范围按照政府的总体规划,再根据土地类型、土地年产值、土地区位登记、农用地等级、人均耕地数量、土地供求情况,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等因素将其划分为征地补偿综合计算标准。

拆迁补偿标准的调整由市、县人民政府公布。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地方政府应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当地人均收入增长速度,每2至3年调整一次征地补偿标准,逐步提高征地补偿水平。如果征地补偿标准不及时调整,将无法通过土地使用审查。各类具体价格补偿标准由区县物价局根据当地经济水平和人均收入水平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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