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的合同,其实是指治疗同意书。在不同的医院使用的名称不一样,有手术告知书、手术协议书、手术知情同意书、手术自愿书,术前谈话记录等等,但其内容、性质和作用是一致的。手术这种有风险性的医疗行为包含着对患者身体即健康权、生命权的处置。患者对自己的身体有处置权,但又不可能自己给自己做手术;医师有手术技能,但又无权利处置患者身体。这就出现了矛盾。患者出于治疗疾病的需要,授权医师在自己的身体上实施有风险性的医疗行为。这就象顾客到理发店允许理发师剪掉其多余的头发一样。在患者身体上实施手术不是医师自然拥有的权利,医师实施手术基于患者的授权。手术同意书的签订正是患者对其身体支配的外部表现形式。
一般来说,这些合同由患者的家属进行签署,紧急情况下,可以由病人单位负责人或者医院相关领导进行签字。
一、签术前合同的法律意义
手术有风险性。所谓风险,即遭到损伤、不利或毁坏的机会。手术是一种直视下人为地将病变组织、器官与正常组织、器官分离的技术。手术治疗以破坏性为前提,以损害患者现实的健康权来实现治病救人的目的。为了避免患者术中的疼痛,还需要采取局部或者全身麻醉。由于手术的不确定因素较多,手术引起患者新的疾病甚至死亡的风险与疾病的治疗效果犹如一对孪生兄弟,一直相伴相随。有时候手术可能达不到根治疾病的目的,达不到患者希望的理想状态,甚至使患者失去生命。手术风险具有不确定性、不可预测性或者不可避免的特征。患者对自己身体有自主性。人的生命健康权是受法律严格保护的。个人身体所蕴含的生命和健康,只有自己有处置权,其他任何人无权处置。
二、医方和患者方的权利义务
医方的权利义务:医方依据同意书享有在患者身体上实施手术的权利。同时,医方也负有提供手术治疗服务的义务。这种权利义务实际上是相同的,因为在患者身体上实施医疗行为既是医方的一项权利,又是一项义务。患者的权利义务:患者一旦签字同意,就享有接受手术服务的权利,提供身体进行手术、支付手术费用、承担手术风险的义务。手术同意书所设定的权利义务具有隐形性和默示性的特点,手术风险由谁承担不能直接从手术同意书中得出,但从条款中可以推断出来,医方告知患者应当手术,但手术有风险,患者同意手术,就意味着默认愿意承担手术风险,这是一种不言自明的表述。手术同意书符合合同的特征,是医患双方就手术及手术风险承担的合意,是一种不典型的格式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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