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购置房产的过程中,若仅支付了预定金额(即订金),那么该笔资金是完全可退回的;相反地,如果交付的是定金,则无法随意撤销此举。之所以有这样的差异,主要是由于订金并非一个严格的法律术语,从根本上看,它更象是一种提前付款的行为,成为买卖双方进行预付款处理的途径之一,只是没有明确的担保责任。在涉及到住宅商品销售的交易环节中,即使买方未能按照事先签署的合约履行义务,也并不意味着他失去了索要订金的合法权利。因此,买方仍有权要求全额归还所支付的款项。
至于定金这个概念,它属于法律领域中的严谨规定,通常用于描述合同一方为确保合同顺利执行而自愿承担的一种担保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的规定,当债务人履行债务时,定金应被视为价款的一部分或予以回收。若给付定金的一方未能履行债务或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则无权请求返还定金;反之,若接受定金的一方未履行债务或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同样会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此时,他们必须向对方双倍返还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八条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定金不足以弥补一方违约造成的损失的,对方可以请求赔偿超过定金数额的损失。
全文528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