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延迟交房三个月以上。
2.开发商证照不全。这种情况合同自始无效。3.开发商任意改变合同约定的设计。
4.无法获得贷款。
5.开发商的原因导致无法办理产权证。
6.房屋面积实际误差超过3%。
7.开发商不能出示《竣工备案表》,或者房屋质量不合格,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
8.签约后把标的房屋另售他人或擅自抵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
对房屋的转移占有,视为房屋的交付使用,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在交付使用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使用后由买受人承担;买受人接到出卖人的书面交房通知,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的,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自书面交房通知确定的交付使用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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