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收到执行裁定书可否执行?
时间:2023-08-21 06:20:06 164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人民法院作出执行裁定后,当事人必须履行。若未收到执行裁定,则一般不具有强制执行力。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对于决定再审,裁定中止执行的案件,应当中止执行,但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案件,可以不中止执行。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人民法院作出执行裁定后,当事人必须履行。若未收到执行裁定,则一般不具有强制执行力。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对于决定再审,裁定中止执行的案件,应当中止执行,但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案件,可以不中止执行。

【执行裁定与执行权】

标题:['3. 【执行裁定与执行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执行裁定是人民法院对民事诉讼作出的具有执行效力的决定。执行裁定具有以下特点:首先,它是由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作出的;其次,它是对当事人之间发生争议的民事纠纷作出的;第三,它具有执行的效力,当事人必须履行;最后,它是由人民法院依法制作的。

执行权是民事诉讼中非常重要的一个概念,它指的是人民法院对民事纠纷进行审判后,对当事人之间的争议进行执行的权力。执行权具有以下特点:第一,它是由人民法院依法行使的;第二,它是对当事人之间发生争议的民事纠纷作出的;第三,它具有执行的效力,当事人必须履行;最后,它是由人民法院依法制作的。

总之,执行裁定和执行权是民事诉讼中非常重要的概念,它们都具有执行的效力,当事人必须履行。

总之,执行裁定和执行权是民事诉讼中非常重要的概念,它们都具有执行的效力,当事人必须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执行裁定具有执行效力,当事人必须履行;而执行权则是指人民法院依法行使的权力,对当事人之间发生争议的民事纠纷进行执行。因此,当事人应当严格遵守法律规定,履行执行裁定和执行权所规定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零六条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但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案件,可以不中止执行。

第二百三十六条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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