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真签订合同的法律风险:
1、一些企业使用的传真纸是热敏感应纸,随着时间的推移,纸上的字迹会逐渐模糊和消失。将来发生纠纷时,无法证明当时签订的合同内容。
2、传真属于电子证据,不能作为原始证据和直接证据,不能直接证明相关事实,法院不能直接接受,必须结合其他证据证明相关事实。
3、采用传真签订合同的,应当及时补签书面合同,双方签字盖章,保留合同原件。
此外,双方应及时对账,确定每月、季度、半年、一年的交易金额、欠款金额等,防止账目混乱,对方违约。
劳务派遣工的法律风险是什么
(一)劳务派遣一改过去人才的企业所有制,为用工单位提供了一种灵活、便捷的优化配置人力资源的用人机制。它不仅减少了用工单位的人力资源管理成本,而且为用工单位搭建了”集天下优才为我用”的平台,从而为用工单位提高劳动生产率创造了条件。这种用人方式尤其对新型的高科技公司最为有利。而且,对大型公司而言,只用不养,择优而用,可以使企业以最经济的方式实现人力资源的最佳配制。劳务派遣实行了用、管分离,人、编(编制)分离,从制度上切断了员工与用工单位的依附关系,“单位人”完全变成了“社会人”。单位可以获得选人用人自主权,人才可以获得弹性化工作机会。
(二)劳动人事管理便捷
劳务派遣的优势在于从根本上改善用工单位的劳动人事管理,实现企业用人而不管人。用工单位采用劳务派遣后,劳务派遣机构承担了从人才招聘、筛选、签订劳动合同、缴纳保险、发放工资直到日常管理等所有原来由企业办理的劳动人事管理工作,使用工单位彻底摆脱了烦琐的日常事务性工作的困扰,而且可以大幅压缩劳动人事管理部门,从而更适合企业的发展。
(三)用工单位选择专业化的劳务派遣机构,可以依托劳务派遣机在劳动政策水平和人力资源管理的优势,随时对企业提供具有前瞻性和建设性的建议和意见,使企业的人力资源管理在更加健全和完善,从而最大限度地避免用工单位违规操作和引发劳动争议的风险。
劳务派遣工属于一种比较特殊的用工方式,此时涉及到用人单位和用工单位。但需要注意,劳务派遣工的劳动关系是与用人单位建立的,因此实际为其购买保险的主体也应该是用人单位,不过此时跨地区劳务派遣工的社保应该是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标准进行购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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