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用传真方式签订合同具有的法律风险
用传真方式签订合同具有的法律风险包括:
1.部分企业使用的传真纸为热敏感应纸,该纸张上的字迹会随着时间的推移逐渐模糊和消失,将来发生纠纷时,无法证明当时所签订的合同内容。
2.传真件属于电子证据,不能作为原始证据和直接证据使用,不能直接证明有关事实,法院无法直接采信,必须与其他证据向结合才能证明有关事实。因此,企业应当保留送货单、提货单等其他证明,以备不时之需。
如果采用传真件签订合同,应当及时补签书面的合同,双方签字盖章,保留合同的原件。
二、传真订立的合同地点如何确定
传真订立的合同地点的确定如下:
1.传真订立的合同属于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的合同,其签订地点合同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的地点来确定合同的签订地点。
2.如果合同中没有约定签订地的,依据法律规定,签订地为收件人的主营业地;如果没有主营业地的,为其住所地。
《民法典》
第四百九十二条,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住所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三、电子合同的法律效力认定依据
电子合同效力是依法成立受法律保护的合同,对合同当事人产生的必须履行其合同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法律拘束力,即法律效力。
电子合同的成立应具备法定的条件:
1.民法典明确规定了电子合同成立的条件;
2.民法典赋予了电子签名的合法性;
3.新民法典对电子合同管辖权作了具体规定;
4.新民法典明确了电子合同的法律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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